其他

盘点:2017年十大刑事司法事件

2018-02-02 何冰冰 尚响军 为你辩护网
相信专业的力量 与卓安做朋友欢迎投稿:ca@scxsls.com卓安律师事务所:四川省唯一只做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热线:4000-148149


《听见·庭立方》一档专为刑事法律人打造的精品栏目,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与陈少文老师一起相约《听见·庭立方》


作者:何冰冰  尚响军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来源:为你辩护网

正文

紧张繁忙的2017已经过去,新的挑战又在眼前。回顾过去的一年,我们精心挑选出2017年度十大刑事司法事件今天推出,选取的均为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公众关注度高的刑事司法事件,并对此作了点评,以飨读者。


这十大司法事件分别为:

1、监察体制改革和监察法草案审议

2、“侮辱国歌”入刑

3、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推开

4、8省市试点刑案辩护全覆盖

5、五部门出台规定严格排除非法证据

6、最高法出台三项规程规范审判程序

7、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稳步推进

8、进一步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

9、最高法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改革

10、最高检、公安部出台文件规范经济犯罪案件办理


一、监察体制改革和监察法草案审议



2017年10月24日,中共十九大通过了十八届中纪委的工作报告,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各地推开,组建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监察法、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实现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


10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全国范围内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探索实践,完成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


201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了这部法律草案。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经表决,决定将监察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


入选理由: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履行反腐败职责。

二、“侮辱国歌”入刑



2017年9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在第二百九十九条侮辱国旗、国徽罪的规定中增加一款,对侮辱国歌行为的刑事责任作出规定,这一规定既与国歌法的规定相衔接,也与刑法关于侮辱国旗、国徽罪的规定相协调。


入选理由:刑法对侮辱国歌行为的刑事责任予以明确,切实维护国歌的尊严。

三、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推开


按照中央关于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要求,2014年选择上海等7个省市先行试点,2015年扩大到18个省市区试点,2016年在全国普遍开展试点,2017年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遴选员额法官检察官为标志,截至2017年6月,全国从近20万名法官中遴选产生12万余名员额法官,从约15万名检察官中遴选产生8.7万余名员额检察官,三类司法人员各归其位、各司其职的格局基本形成。


入选理由:实行司法责任制,有助于提高法官检察官办案积极性普遍,增强工作责任心,有助于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

四、8省市试点刑案辩护全覆盖


2017年10月11日,司法部发布了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律师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陕西8个省(直辖市)试点,试点省(直辖市)可以在全省(直辖市)或者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此外,两高三部8月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司法部12月印发了《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


入选理由:试点工作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通知辩护范围,完善了经济困难证明制度,同时也加强了对被告人未获得辩护权的救济制度,是推进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际步骤,也是我国人权司法保障的重大进步。

五、五部门出台规定严格排除非法证据


为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2017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原则,从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方面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切实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入选理由:《规定》的出台事关依法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对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大推进作用,对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具有重大推进作用,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具有重大推进作用,对证据制度乃至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具有深远影响。


六、最高法出台三项规程规范审判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简称“三项规程”),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


庭前会议规程将庭前会议界定为庭审准备程序,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可以依法处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但不得处理定罪量刑等实体性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程针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适用中存在的启动难、证明难、认定难、排除难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规则和程序,规范庭前程序和庭审环节对证据合法性争议的处理程序。


法庭调查规程将证据裁判、程序公正、集中审理和诉权保障确立为法庭调查的基本原则,规范开庭讯问、发问程序,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各类证据的举证、质证、认证规则,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入选理由:“三项规程”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法庭调查等关键环节、关键事项,有助于解决庭审虚化、非法证据排除难、疑罪从无难等问题,有助于提高刑事审判的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稳步推进


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北京等18个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试点案件限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对认罪认罚案件,实体上从宽、程序上从简。


截至2017年11月底,18个试点地区共确定试点法院、检察院各281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刑事案件91121件103496人,占试点法院同期审结刑事案件的45%。其中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的占98.4%。


入选理由:试点工作坚持遵循刑法、刑诉法的基本原则,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是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体现,有利于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司法公正。

八、进一步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


2017年9月20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出台《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明确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依法履行辩护与代理职责,人身权利和执业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代理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规范还制定了9项权利救济条文,保护律师正常执业权利。


入选理由:《规范》主动适应《刑诉法》修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指导全国律师规范办理刑事案件、提高辩护质量,对律师辩护活动提出的更高要求,有助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完善律师执业规范。

九、最高法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改革


去年10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出台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2017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入选理由: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体现了现代刑事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明确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方向。有助于优化刑事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刑事诉讼程序、落实证据裁判原则、转变刑事庭审方式、发挥辩护实质作用,不断夯实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基础。


十、最高检、公安部出台文件规范经济犯罪案件办理


2017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修订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规定》作为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共10章,80条,在充分借鉴当前刑事司法理论成果和执法办案经验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执法工作的实践、规律和特点,适应时代发展和法治进步的要求,进一步严密和细化了执法办案程序,健全和完善了执法办案依据。


入选理由:《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为你辩护网(Tel:18508230297):只做刑事案件,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咨询热线:18508230297。

点击阅读原文进入听见庭立方”, 收听“陈少文老师”专栏



点击阅读往期文章

卓安独家 | 陈瑞华: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变化的最新解读

卓安独家 | 刘桂明:律师品牌营销的12个“黄金法则”

马静华教授|庭审实质化:一种证据调查方式的逻辑转变(上)

马静华教授|庭审实质化:一种证据调查方式的逻辑转变(下)

庭立方公开课 | 董坤博士: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问题探析

庭立方公开课 | 李勇检察官: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办理中的实体程序疑难问题

卓安独家 | 詹勇律师:43个死刑未核准案例索引 (2008年至今)

原创文章审核小组:

成 安  陈绍娟  田银行 

詹 勇  何冰冰 张金凤 尚响军

编辑: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尚响军


— 我们就在你身边—

投稿  ▏合作:za@scxsls.com

卓安律师事务所:专注刑辩


— END —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